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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难打的国家赔偿官司

2000-05-14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马中东

天降横祸

34岁的王春峰是中共党员,曾在对越自卫反击战中荣记二等功,1989年退伍后到河南通许县工作。1995年4月,王春峰看到朋友周吉东开办公司用的房子适合开饭店,就和周商议使用该房,周同意。王春峰开始对房子装修,购置饭店用具,办理各项执照。不久,华梅饭店开业了。

华梅饭店的生意非常兴隆,王春峰又投资15万元对饭店扩大装修。

1996年3月19日,县检察院叫来了王春峰。一办案人员问他:“华梅饭店是谁的?你要不老实,马上就逮捕你!”

过了一会儿,周吉东带着手铐被带了进来。他流着泪对王春峰说:“你别说了,饭店是我的,与你无关。”随后,当问到“饭店是谁的”时,王春峰仍说是自己的。办案人员非常生气,拍着桌子叫道:“饭店是周吉东的,他都说过了。”他们让王春峰在笔录上签字,王春峰不签。办案人员田志峰便用手铐朝他的手上猛砸。在田志峰的威逼下,王春峰只好签字。

被迫走上维权路

当天下午,县检察院的办案人员便来到华梅饭店,将数万元的菜单债权凭证及部分物品带走。随后,他们将饭店的服务员和厨师全部赶出,把大门封上,并说:这个饭店是周吉东的,周有经济问题,查封这个饭店是为追赃。

王春峰多次找有关领导反映情况,却一直没有结果。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却以追赃为名,四处追要欠王春峰饭店的饭菜款。6月20日,检察院擅自以3.8万元的低价将饭店变卖给他人。

在此期间,周吉东因涉嫌挪用公款被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判周吉东无罪。

然而,王春峰告状的事引起了检察院田志峰等人的恼怒。8月15日,王春峰与田志峰发生争执,王春峰被打得口中鲜血直流。经医院诊断,王口唇裂伤,脑震荡及颈柱、腹部等多处软组织损伤。

县有关部门组成了联合调查组,不久查清了事实:华梅饭店的所有权应属王春峰,县检察院应纠正此案。

至此,王春峰讨到了一个“说法儿”。然而,县检察院除退还少部分无法追回的外欠菜单外,拒不赔偿他的损失。

何时才能获赔偿

1998年4月,在王春峰的不懈努力下,通许县检察院终于受理了王春峰的国家赔偿申请。检察院决定赔偿王春峰开饭店的投资贷款及利息、工资等8.2万元;返还5.4万元外欠菜单。但是,王春峰在饭店被查封期间的经营损失和因被打伤住院治疗的费用等请求被驳回。

王春峰对此赔偿数额不服,向开封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复议,复议结果维持原决定。王春峰又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赔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许县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侵犯案外人王春峰的财产权和人身健康权;在查封华梅饭店时,查封手续不合法且违法变卖,使王春峰经济损失严重。1999年10月28日,法院判令通许县检察院赔偿王春峰各种经济损失共计26.98万元。

王春峰终于讨回了公道。然而,县检察院却以种种借口,拒不履行赔偿决定。《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必须执行赔偿决定。但是,法律没有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拒不执行决定怎么办,就是说法律没有赋予受害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也没有赋予人民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强制执行的权利。因此,检察院拒不执行法院的赔偿决定,普通公民又能如何?王春峰被迫再次走上维权之路。

(《民主与法制》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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